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查验租住人员证件和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9:52:20
我住在深圳关外出租屋,这里经常有穿制服的人过来查身份证,他第一次来我以为是村里的保安,他就说他是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的综管员,经市人大和市公安局授权查验登记流动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查看出租屋内是否有违禁物品,我就关门没给他登记查验。后来过了10天他又来了,2次来的都是同一个人,我又拒绝了登记查验,结果就听到他在门外打电话,不一会儿就听到楼下有警车在拉警笛,然后就上来2个警察带着3个巡防队员敲我的门,我被他们带到房东处,他们要求房东出示人员登记表,结果房东没有。他们就把我和房东带到派出所询问了很长时间,然后说因为我有2个人住那个房间里有23天了、房东也没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我们,我们已经违反了市公安局09年7月1
日规定的租房3天之内必须主动去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登记的规定,对房东罚款400,对我和我老乡分别罚款200,因为我2次拒绝登记还要被治安拘留3天,并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能拒绝综管人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查验证件和房屋的要求。拘留完回来的时候我才在楼梯的拐角处发现那个盖市公安局红色印章的布告,房东说这一片有好几个房东都被罚过。我想知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查验租住人员证件和查看出租屋使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你这种人,该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