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雇主无责”。这样的判决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5:26:13
川省长宁县龙头镇地处山区,那里矿石多。龙头镇的彭峰〈以下简称彭〉在麻地凹争取到一块弹丸之地开了一个小小采石厂,为“节约资源,共获利益 ”,附近龙头小学校长杨光林与彭达成了“共识”,签定了一份祖债合同。租债的地盘就是石厂紧爱采石点的地方,搭建一台碎石机,请几个村民,在无任何劳动安全保护的露天坝,取彭之石打成石粉,开起了所谓的“石粉厂”赚起了钱。石粉厂法定负责人则是杨光林的老婆李雪虹,(以下简称李)。而龙头镇江河村民王天成,就是李请的雇员。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这天,王天成在为李劳动中却被彭石厂里飞来的石子劣中左眼,落下七级伤残的后果。受伤后,王天成因得不到治疗和赔偿,不得已于当年九月三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石粉厂和采石厂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余元。2002年12月1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竟驳回王天成对雇主李的诉讼请求,雇主无责!而责任全由彭承担。王天成对判决十分不满,但有苦于债台高筑,最终放弃了上诉权。判决生效后,王天成申请了强制执行,此时,彭已逃逸在外,长达七年的执行至今一场空。目前,受害人王天成因无钱治疗,眼已完全失眠,三十五岁了,连老婆也讨不到一个。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法〉〉的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之规定,石粉厂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露天作业,本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他们的雇员在劳动中因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而受到人身伤害,业主本应责无旁贷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则判决无责,这其间藏着多少端倪呢?

好像劳动法里有个叫事实合同的,即说只要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不论当初是正式签订劳动协议还是口头达成的合同协议,法律均予以承认!
法院估计搞暗箱操作了,真他母亲的

雇主必须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并且。不怕要钱活阎王就怕欠钱没指向。你就倒霉吧。

我觉得合法,因为雇员只是雇主请来的一位员工,请他来是要他工作的,而雇主没有害他,所以合法。

按理来说,双方都要有责任…

雇员受伤,雇主应负什么责任?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 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 雇员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原因是没有按照雇主要求工作,现在雇主该怎么做?该负什么责任,如何赔偿? 对因雇员造成的雇主损失,雇主是否可向已死亡的雇员或其家属提出损害赔偿的反诉? 雇员必须同意,因企业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补偿的方式由雇主和雇员协商而定 请问各位在企业里雇主跟雇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中,雇员可以凭借哪几条撕毁劳动合同? 这样的雇主真狠心! 急寻答案:雇员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雇主应负什么责任?雇主实在无民事赔偿能力法院会如何判决?谢谢 一个雇主请一个雇员工作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