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6:48:31
请问社会各界识法民生,我本人是一名经培训持《资格证》《操作证》的焊工,于本年的五月二十三号进入一个机械厂上班,在二十五号的那天使用一个角向磨光机,在换磨片时按头上的那个固定器由左手打算转换磨片,没有触到电源开关突然转起来刨锯该手掌心肌肉最厚的软组织,幸好没伤到骨头 事至今已两个多月了,伤口还痛暂时失去了劳动能,厂方付了医药费还按每月二十八天每天三十五块的生活费其他的什么都没有了,那底薪一千五就不用谈了。厂方说这都按劳动工伤法来给我的。请问是不是就他们说的这样了呢? 如果这手都是这样子怎么生活,我还没当家呢 该事对我很自卑也很痛苦,说不出今后该面连着什么样的生活滋味 感慨万分
这样是否能纳入伤残等级,我又该得到哪方面的赔偿? 急。。。谁快来回答我问题

如果经过治疗,没有丧失功能,是不够伤残等级的。只有工伤医疗即停工留薪期待遇,即: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停工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相同的标准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具体标准各地规定略有不同,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当事人单位仅仅支付35元生活费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