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制 ?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2:14:47

中国传统社会前期(秦---唐)的正税,引“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出《孟子》)为理论依据,按“租”“调”“役”(田租,特产,徭役)三个项目征收。到了隋朝,规定百姓可输钱免役,由政府雇人代替,称为“庸”,“租调役”于是变成了“租庸调”,这一制度为唐朝沿袭。
  唐朝的“租庸调”制:每年输粟二斛,稻三斛,为租;输绢二匹,绫、绞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为调;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免役者每免一天,输绢三匹,为庸。
  隋唐制度田租按人丁征收,每人纳税相同(粟二斛,稻三斛)。这和前代按田产面积或者产量计田租有所不同,它的依据是“均田制”,这一制度下,男丁田产相同(每人受田一顷),当然就应该缴纳同样的田租。由此自然而然可以想到,当均田制破坏,土地兼并发展导致每人田产悬殊时,这一税收制度就不再公平;同时,“租庸调”制以人丁为纳税对象,自然依赖于精密的户籍薄,唐初三年一造户籍薄,按薄授田收田并征租发调,结果公布于县衙门口,使众所周知,官吏不得作弊。中唐以降,人口激增,户籍统计工作紊乱,官吏乘机徇私舞弊,随意加派勒索,至此,租庸调制再也难以坚持下去。
  至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换言之就是政府要用多少钱,就向百姓征收多少。
  具体实施时是参照前几年财政支出。先制定税收总额,再将这一税收额分配到各地,各地按税收配额制定税率。“量入为出”本意是要限制聚敛,但由于支出上没有准则,一旦财政拮据则以任意加征解决,反而造成了横征暴敛。
  (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取消主籍客籍之分,从法律上承认客户的地位。
  由于税率并非由中央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根据税收配额制订,造成往往人口越稠密的地区,人均税率就越低。在主客籍不分的情况下,其他地方的百姓纷纷迁入这一低税率地区,这种迁徙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加了各地人口密度的差异和税率差异,形成恶性循环。
  (三)“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按照资产多少决定纳税额,取消原来按人头固定征收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