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权的行使和消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8:5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居住权的撤销] 居住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
(一)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居住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权消灭:
(一)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二)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三)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的;
(四)居住权被撤销的;
(五)住房被征收的;
(六)住房灭失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第一款说到“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在这里,“居住权”具有普遍人权的含义,是一种人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与人之本质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一国政府应当为本国公民提供的必要保障。同样意义的居住权也出现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中。《宁波市》对房屋共有人的居住权进行了规定,目的是为生活中时常出现的共有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提供解决的法律依据,以使共有人都能平等的享受对共有房屋的居住权利。正在制定中的《住宅法》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口号,保障居民的居住权是其立法内容之一;同时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具体化措施,也把如何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房屋的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作为该法制定的重要目的,进一步体现国家对市场行为的宏观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