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可扣除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17:38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支的可税前扣除的工资是不是指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包括代扣的养老保险等?也就是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支的可税前扣除的工资金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上的收入总额,是不是这样理解?

工资如属正常情况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如果没缴保险,所得税核算是不影响,但社保局就有权过问你企业了(根据规定是全部员工都要缴的),详见下条例:
(1)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不是,现行规定,所得税汇算中的工资,指的是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社保等金额在内的工资总额。这个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金额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