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偿中的连续年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9:50:28
我母亲在一工厂工作20多年,一直以“临时工”身份工作,03年的时候企业破产,被其他企业收购后,在家呆了一段时间后继续工作,到了06年10月份,单位已年龄偏大为由,辞退,在家未等到3个月,工厂又重新召回单位,工作至今,现在单位经营困难,多月不发工资,职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并补交养老保险等,并发经济补偿金,单位已经同意,但以06年辞退为由,连续工龄为2年,只给2个月的补偿金,请问合理吗?最好给出法律解释,谢谢。
(补充:一直没有签合同)
在06年辞退的时候什么补偿也没有。
再补充一下,再06年辞退的时候,很快就回来了,也没有办辞退手续,只是说年龄高于多少的辞退,没有什么手续呀

06年确实已经办理过辞退手续,也就是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那么真就只能从再次就业的时候计算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补偿是根据再次就业以后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06年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给补偿的话,现在也无法申请补偿的,因为已经了过了时效了,1年内有效,超过1年,就不能追诉了

补充:

存在扯皮的问题,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由仲裁来定从何时认定工作时间

真的比较遗憾!
建议你到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咨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