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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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以下简称省拨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民政部《关于下发〈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请款公文格式〉的通知》(民电〔2002〕282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情的报告、评估和核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市、区)民政局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灾情,在8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市、地民政局,市、地民政局应在12小时内上报省民政厅,如灾情特别严重,县(市、区)民政局可越级上报省民政厅。自然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组织水利、农业、气象、统计、地震、卫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以及专家召开“灾情会商会”,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灾区形势,确定特大自然灾害区域。 灾情稳定后,市(地)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的灾情数据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二、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分别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拨救灾资金原则上同中央救灾资金配套使用,也可作为救灾应急资金,用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优亲厚友,不得向无灾地区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评议,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发放程序办理。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要作为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中央救灾资金和省拨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