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销售额578353.17元,业务招待费支出4292元,请问年末如何作纳税调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3:30:36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有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
1)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计算:4292*60%=2575.20元
2)按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78353.17×5‰=2891.77元
1)与2)比较,采取孰低原则,
因此,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取1),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2575.20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4292.00-2575.2=1716.80元。

二个标准
1扣除最高标准:578353.17*0.005=2891.77
2实际发生额:4292*60%=2575.2
以上面较小者为扣除数
2575.2<2891.77 取2575.2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
4292-2575.2=1716.8

578353.17*0.005=2891.77

4292*0.6=2575.20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575.20,应调增的金额是1716.80(4292-2575.20)

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标准是实际发生的费用的60%,且不超过收入的5‰,所以应该列支两者中的小额,即4292*0.6=2575 578353.17*0.005=2891,应调增利润4292-2575=1717

两种计算标准,取其小值
1种扣除标准: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五 578353.17*0.005=2891.77
2种扣除标准: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 4292*60%=2575.2
以上面较小者为扣除数
2575.2<2891.77 取2575.2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
4292-2575.2=1716.8

这个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报表里有调整那一页

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是578353.17*0.005=2891,实际支出为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