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应如何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4:57:58
今天被公司辞退,我想知道我应用怎样应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从08年3月24号进入公司,直到11月28号,公司才发补签合同的通知,合同期是:08-03-24至08-12-31,其中08-03-24至08-05-24是试用期,签约落款日期是08-12-2,09年一开始又签了整年。现在(09年8月28)我想问这个时间是否可以追溯08年的合同仲裁,仲裁还有效吗?还有公司应该支付我多少补偿金?谢谢

追溯的问题劳动法上没有明确,这一点要看各地出台的细则如何解释。你最好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问一下。

你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劳动法、仲裁法,其中有详细规定,没有具体要求的,也咨询当地法律或者劳动部门

可以仲裁
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可以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所以,公司还应支付你九个月的工资(自08年3月至11月)。

1、劳动纠纷的仲裁时间是从你不被威胁开始起算,即如果你前面的合同,公司违法,但你因为想要得到目前的工作,而不敢对公司以前的违法行为进行仲裁追究,那么在你仲裁的时候,可以一并对以前的纠纷进行仲裁。
2、很明显前面那份合同是对你有利的,也证明了公司合同的签订迟了7个月,规定公司必须在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劳动者自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
3、你的补偿金是在公司辞退你的情况下才支付你的,前面的双倍工资是赔偿金,时间是08年4月24日至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