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09过期居留有新法例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2:53:47
听说8月1号起..过期的一天就罚200..
是否真的.?
另外我想问.如果我逾期居留超过一年.
是否就直接.处两年内不得签证过澳门呢.?
那罚款..还罚吗?还是要拘留?
拘留的话 .拘留多久?

真的~到处都是通知了...
晕~你这个是属于逾期逗留严重的,新法规我真不知道不好意思...
以前据说是驱逐出境无后果的,现在真不知道了~不好意思...你还是问相关的专业部门吧...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规定》行政法规,将逾期逗留不超过三十日的罚金由每日二十元增至二百元,如在一百八十日内屡犯者,不能藉缴纳罚款而继续居停。政府希望藉此打击逾留情况,还居民安宁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表示,行政会完成修改五 / 二○○三《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规定》行政法规的讨论,调整法规第卅二条有关逾期逗留的规定。

按现行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规定,非本地居民在澳门逾留不得超过三十日,在这段期间可缴纳罚款继续居停。法规的立法原意是处罚违法逾期逗留,希望起阻吓作用。然而,实际执行过程已察觉到措施被滥用,尤其是每日二十元的罚金较低,阻吓效果不彰,更变相为非本地居民延长逗留的手段,使能从事未经许可的不法活动,影响公共安宁和安全,损害本澳居民的利益,故须调整。

修改后原条文将由两款增为三款。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对在许可期届满后仍在澳门特区逗留但不超过三十日的人,每过期一天,科以等同于本行政法规第廿九条所订费用的百分之一的罚款”,由原来的百分之○点一增为百分之一,即由二十元增至二百元。

另增加了条文第二款,“曾于一百八十日内作相同违法行为的人,不能根据第一款以缴纳方式使逾期逗留的状况合乎规范”。原条文的第二款顺延为修订后的第三款,“未按第一款所指的期间促使逾期逗留状况合乎规定的人,视为非法移民,其于两年内不得提出居留许可、延长逗留的许可、外地劳工逗留的许可申请,出入境事务厅对有关申请将不予受理。” 2009年8月中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