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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5:30:15
案例分析.

如题: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通过竞标取得某市城区的一个地块,准备用于开发商品住宅.为筹建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B银行贷款5000万元,同时,C公司也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销售.甲某购买了其中3号楼101号房屋,并预交了5万元定金.但不久,该市房价开始上扬,A公司又将上述房屋高价卖给了乙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协助将该房的产权证给了乙某.对此两次买卖,甲乙之间均互相不知情.后A公司不能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1)若B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标的为何?应如何实现?

物权法第20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关于本案,银行作为债权人可起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拍卖 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一个问题 B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标的 参照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实现的条件 参照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实现的方式 参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