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分析下民法的一个案例,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54:4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办公楼,4月30日竣工,当日工程款总计500万元。4月5日,甲公司提前建成该办公楼。5月7日,甲公司请求乙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00万元,乙公司对此未与理睬。5月1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于5月13日办理剩余工程款及相关问题,逾期概不负责。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通知后,因忙于他事,5月15日才派员到乙公司办理此事,乙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又多次找乙公司办理此事,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10月8日甲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00万元及自4月6日起的滞纳金。
问:人民法院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支持给付200万工程款。4月5日提前完工,但对是否交付没有具体说明,仍应认定交付日期为4月30日。工程款是否当日结清也未作说明,如果是当日结清,就应从5月1日起算。

支持,乙公司提出5月13日的问题无效,不影响债权的存在!

乙公司的时间限制只是赖账的借口,人民法院对甲方的诉求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