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和继承法的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32:16
案例:张某为自己买了一份价值20万人身险,指定收益人为儿子小张(10岁)。一天张某与小张开车外出,出了交通事故,两人均死亡且查不清死亡先后顺序。张某还留有个人财产10万元。现在张某的妻子李某和父亲老张都主张继承遗产,请问该如何分配。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一事故中死亡,查不清先后的,认定受益人先死亡,被保险人的赔偿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因而本案中应认定小张先死亡。
但根据继承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认定张某先死亡,小张后死亡。
我个人认为本案应分两步,首先确认张某的遗产数量,此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认定小张先死亡,20万元的保险赔偿作为张某的遗产,此时张某遗产总数为30万元。第二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认定张某先死,其遗产由老张、小张、和李某各继承10万,再认定小张死亡,其10万元遗产由李某继承。
但这样的话小张就在张某前面死了一次,又在张某后面死了一次,感觉很别扭。可不这样的话小张的继承权就会受到影响。所以也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确,所以向各位高手请教一下。

《保险法》与《继承法》的冲突
对《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质疑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旧保险法的基础上删除、修改与增加了不少条文,其中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与继承有关的内容,该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然而,该规定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太一样,甚至在某种情形下会发生冲突。《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冲突的存在
上述二法针对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如何推定死亡先后顺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直接导致在某些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财产归属后果。以下仅举几例来说明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与《继承法》意见第二条所导致的不同,所举的例子中均是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有继承关系,且仅考虑保险赔偿的继承而不考虑其它财产的继承。
(一)推定无其它继承人先死亡的情形
有甲、乙二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已知甲为被保险人,乙为受益人,乙为甲之子,乙有妻丙,双方再无其它继承人。若按《继承法》的规定,则推定无其它继承人的甲先死亡,保险赔偿金先由乙继承,由于乙随即死亡,该保险赔偿金最终由丙继承。若按《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乙先死亡,则甲的保险金无人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无继承人的归国家。(但在实践中,因适格的权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该笔保险金则实际上归保险公司所有。)
(二)推定长辈先死亡的情形
有甲、乙二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已知甲为被保险人,乙为受益人,乙为甲之子,乙有妻丙,甲另有一女丁。双方再无其它继承人。若按《继承法》规定,则推定长辈先死亡,其保险金由乙、丁共同继承,由于乙随即死亡,乙所继承的保险金由丙继承,因此,此时甲之保险金最终由丙、丁共同继承。若按《保险法》之规定,则推定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