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求助关于单位社保缴纳和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1:01:18
小弟于2008年7月22日,进入一家私人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保,小弟于2009年4月发现,通知公司给小弟补缴,但是最近小弟查询缴纳情况也就只有2009 4 5 6三个月的记录,请问补缴的是不是都在4月里,还是公司根本就没有补缴,而且小弟于2009 7月22日辞职,拿到的退工单写的进入公司是2009年4月1日 离开为09年4月25日,请问各位达人这事情怎么处理?
还有小弟于08年7月22日进入公司,拿到了合同我签了字,但是我敢肯定直到09年7月22日公司都没有盖章,不知道这算不算公司违反劳动法?请问各位达人这个事情怎么解决?去仲裁么?但是我手上没有什么有利的证据呀

  1.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缴纳社保可以先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在申请劳动仲裁。

  2.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缴纳社会保险”,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足额,如果公司已经缴了,只是没有足额缴纳,不应看做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补缴即可。所以员工不能拥有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不写辞职报告,说走就走的权利),也就不能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甚至还要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公司肯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你在公司上班已是事实,证据有公司提供(你请的律师可以到公司提取相关证据)。

这个情况你就收集好你从08年7月开始在公司工作的证据,然后到劳动局检查大队举报,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如果你确定你已经签定了合同,而公司没有盖章,那么公司如果盖章,那就证明了你从7月22日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