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和反垄断法有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8:02:30
各位各位,遇到一个不怎么知道从哪下手的法律问题,大家帮帮忙咯!下面是题目
事实概要:
今年五月,某报以《抽烟有任务,全县要抽23000条》为题,报道了湖北省某县政府为防止地方烟草税流失,保护地方经济,对直属单位公务用烟制定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中心,企业的公务用烟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用烟计划都有指导计划任务,每月检查完成进度,未完成用烟计划的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折价扣减该单位公用经费;凡公务用烟使用非正常渠道卷烟的,发现一次扣减该单位公用经费1000元。该规定同时附有指导性计划表,表中规定各单位的年抽烟任务为400条,其中几所学校的任务为140条,全县年计划抽烟23000条。报道同时批露,曾有政府两名工作人员以卷烟市场整顿领导小组的名义到某学校老师办公室查烟灰缸,翻垃圾篓,找出了3个外地品牌的烟头,以该3个烟头是外地品牌,违反了政府有关公务用烟管理规定为由予以罚款,后经交涉,其表示将作通报批评处理。
问题:
请根据现行法律,找出上述事实中的法律问题,指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做出综合性的评析。
问题归纳1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依靠行政力量行政垄断
2在此事情上政府是否具有设定处罚事由处罚归纳的权利
3烟草市场整顿领导小组,是否可以有交易中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权
4政府及其官员的法制观念,法律常识的问题
谢谢呐!!!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限制竞争,很直观的反垄断法调整问题。
1.《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权利源自法律。其是否有设定处罚的权利,应看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是否合法。因为其与《反垄断法》规定相抵触,因此无效。即无权利。
3.此小组的执法权必须得到行政机关授权,由2可知政府亦无此权利。
4.由检察机关、地方人大常委及地方政协进行监督,并报以上级予以处理。从而教育地方官们“说一是一,说二是二”的时代已经过去。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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