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48:25
我们是一所民办大学的学生,学校"立法"不可以吸烟也不可以卖烟,话说有一天,我们学生去上课,辅导员和书记就私自拿钥匙去开我们宿舍的门"没收"我们同学的烟,这使到我们好生气,但又没有方法!这有不妥吗?大家指点!!!

对于你说的这种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学校虽然有制定校规校纪的权力,并且辅导员和书记也可以依职权检查学生宿舍,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既然学生入住宿舍是交了住宿费的,在学校和学生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受限制的租赁合同关系,这样一来学校工作人员要检查宿舍就必须首先在学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学生不在宿舍,虽然工作人员依然有权进入学生宿舍,但无权未经允许拿走宿舍里的任何东西,除非这些物品违背相应的校规校纪且被放置在宿舍里的公用区域内,否则如果他们用撬锁等手段拿走,即属于侵犯公民财产权和隐私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如果情节足够严重,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对此,作为学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学校作出赔偿。

你们学校的辅导员和书记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在我国立法方面不是很完善,公众人物的社会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保护隐私权,而非公众人物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则保护隐私权
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