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遗嘱一定要公正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5:06:44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章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法律认定有效的遗嘱订立方式,并不是仅有“公证遗嘱”一种。
但在以上订立方式中,“公证遗嘱”是经公证部门认定的,和其他方式相比,具有最大的法定公信力,也是最权威的。因此建议当事人一般采用“公证遗嘱”较为稳妥。

不用啊,但是公证后就定了,别人是没法改掉的。
不公证的话,立遗嘱人再写一份遗嘱,那前遗嘱就自动失效了

公不公证都是有效的,但公证过的遗嘱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