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的全额集资建房,还能不能享受住房补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6:36:08

集资房的面积不超过规定的(一般人员80m2),可享受差额补贴,即80-已享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实施时间】2002-09-30【发布单位】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房改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
2002年9月3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印发后,各方面在发放购房补贴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为此,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业(不含部级干部)购房补贴发放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及补贴发放问题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资,职工及其配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一)未以规定的公用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二)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三)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四)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六)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七)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无房老职工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底以前年限内的购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