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7:20:02
1.拆迁房的房屋产权证是我婆婆的名字,宅基地证明上有四个人有名字,我婆婆、公公、我老公,及老公的双胞胎哥哥。
2.老公、儿子我三人是独立户口。(我的户口是05年登记结婚时迁过去的.)
3.现遇祖房拆迁,得三套安置房。
4.老公的双胞胎哥哥之前已在别处拥有另一套别墅安置房.(属当时提前安置地基一套,180个平方,后由公婆自行建造。) 而此次拆迁中应此套提前安置房屋,扣除购房款,41万左右。
4.婆婆提出,这回三套中,一套中套(未来)是属于大儿子的,而另两套(一大一小)(未来)是属于小儿子的(即我老公),此时可自行选择入住或出租,话说是(未来)属于各自的安置房,但三套房仍要由她一人所有,(即产权证上皆只署名她一人)
5.询问过相关部门,一套房子的产权必须写我和宝宝的。因为此次拆迁补偿项中,有应建未建面积114个平方,是由于我们母子户口的迁入而产生的,,可与婆婆宣称,此次拆迁所得所有款项(如搬家补助、过渡费),均得由她一人支配。而现在事实亦如此。前后与公婆做过多次协商沟通未果。
另:安置房已分配下来,只有个协议,产证暂未下来。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有八个人的名字(公婆、我们一家三口、老公的哥哥一家三口)
问: 在说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A.我们三人是否有获得安置房的权力?
B.我们三人要求在房产证上独立署名是否合法?
C.若与老公意见想法方面出现分歧,如此情况下,我和宝宝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母子联名起诉是否成了唯一的途径?
D.须以法律途径解决的话,有诉讼期限吗?
如何处理能更为妥善些?
我只要这蛋糕里该属于我的那块。
其它的我不妄想,也没兴趣。

拆迁安置后家庭人员均有获得安置房的权力,如果要在房产证上独立署名需按照个人财产分配处理,如果小孩属于继承人,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联名起诉,民事诉讼一般期限为两年。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
  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
  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你唯一能争取的就是你所说的114平的住宅面积。其余的就不用想了。除非让你婆婆以财产继承或以赠与的方式进行公证。之后到产权处更名。在与你老公的意见分歧上最好是协商解决。因为即使是你婆婆同意赠予或财产继承。也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这块财产分割上除非你和你老公达成协议在房产上属谁的名下。即使是属在你名下也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