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该不该保存购房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5:54:11
我是按揭买房,签定购房合同后,合同上写的是一式4份,我本人1份,开发商1份,按揭银行1份,房管局1份,可是当天在签定贷款合同时,有公证处的人员在场,说要公证一下,并且拿走了我和银行签定的贷款抵押合同以及购房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解决呢?只有20分,全部拿出来了,谢谢!
补充一下,现在贷款已经批下来了,公证处还没有送还我的那份贷款和购房合同,我有点不理解。

一、不但是你的那份要拿走,四份都要拿走的,公证处拿走后做成公证书,也就是合同后面附上公证词,按规定,只要公证了,公证处一定要留一份存档的,其他的三份发给你们的。
二、可能你对公证不了解,现在一般按揭贷款,银行都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如果你不愿意办理公证,银行就不同意贷款给你的。因为办理了公证,如果你不按期还贷,银行可以不经过诉讼,拿公证书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的执行局强制执行你的。
三、如果你想手里有一份合同,你可以要求在签定一份,或者到公证处复印一份公证书(含有合同),让公证处盖个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这个你别担心,公证处的档案是永久保存的,你随时可以查看档案。

如果你与银行都同意做贷款、抵押合同的公证,他们拿走是合理的,到时候,合同做成公证书,你们一方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现在的银行贷款,一般银行都要求对合同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以保护债权。

公证处这样作是违规的,他们是没有权利带走你的购房合同的,我想你还是尽快的把你的合同要回来,免的又有什么事情发生,比如额外的公证费用等等

必须要归还你的,他们没有理由资格拿走你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