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购买的房子分割时按物权法来判合理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1:05:39
我和男友同居期间买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1万,当时首付为10万,当时男友存款只有5万,我母亲变借其5万(有借条)贷款是他一个人贷的,但是房证上有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房子下来后,又开始装修家电都算上共6万,全部由我(女方)出资。

现在分手了,对方没有还款能力,我们主张买房,经双方调解无果,无奈我母亲将之前的5万元欠款对其起诉,判决规定男方于7月31日还。(至今未还)

随后他又起诉了我要求法院判令房子归他一个人所有,法院的判定如下:根据2008年颁布的《物权法》判定对方支付我5元之后,让我除名。而且法官说装修是要折旧的判给你5万就很不错了。

我对这个结果不服,我认为房子虽然是他投资的,但是我装修在其中,现在房子涨价了我为什么不能拿到房子的增值部分呢?现在装修的房子能买到65万左右,毛坯能买到56万左右,装修和不装修差9万呢。请各位专业人士帮我分析下。谢谢
出具借条的是房子的首付款5万,但是装修得还有6万为什么只判给我5万?不能拿到装修所带来的增值呢??而且当时男方口头承诺的是前面的借款5万+房款5共10万一起给我,现在法院调解书上签好字后,第二天他就打电话说只能归还我5万元就让我办理除名,说首付的五万作为借款,说现在无力偿还,这样一来我就相当于只能拿到5万,就去除名,那之前的5万怎么办啊??

分手是男方提出的,装修好之后男方就迟迟不提结婚的事情,贷款的事情我们俩当时是这样商量的,用他的工资还贷,用我的工资生活,所以从实际付出上讲是我们一块还得贷款。我觉得我是是被骗了,现在明明就是他房子也买了装也装了,之后就不想对我负责了!!你们怎么看呢?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适用物权法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房产证上有你们双方的姓名,表示该房屋是你们两个人共有,但是你们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由于你们不具有家庭关系,法律推定为按份共有。
你所说的房子涨价想分到增值部分,由于你在房屋中所占份额很小,且具体增值多少你没有证明,所以法院判5万也基本合理。毕竟你之前有个案件可以申请执行5万元,也就是你可以拿回10万元。
从心理上来说,你肯定感觉比较吃亏。

晕,分手也想捞一把别人。你只借给别人那点钱。
走时还想把家产平分。
那他贷的款你为什么不帮他还?

向你借款出具了借条,房产你必须除名,这是正确的。 他只有对你还款的责任,没有对你出资装修增值的责任。 所以你只能是追借款,而对房产的增值与否是无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