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设备的招标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8:46:33
请问我国关于核电站设备的招标工作是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负责么?
参加招标的具体程序是哪些? 如果只是一个子系统的制造商能单独参加招标么? 多谢!!
多谢回答! 我的意思是如果一家只生产某些部件的公司能否以独立的身份参加招标?或者只能和大公司组团一起参加招标?

1.请问我国关于核电站设备的招标工作是由国家核电技术公司负责么?
这个不一定国家会指定单位负责,也会是你说的哪家公司负责。
2.参加招标的具体程序是哪些? 如果只是一个子系统的制造商能单独参加招标么? 多谢!!
程序和设备招标的程序大致相同,但是要做更详细的调查,更加妥善的投标策略以及雄厚资金基础,良好的履约能力,参加这样的项目要小心谨慎。
子系统是子公司吧,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记不清了,如果有就可以参加。
希望可以帮到你。

坐等答案

多谢回答! 我的意思是如果一家只生产某些部件的公司能否以独立的身份参加招标?或者只能和大公司组团一起参加招标?

根据招标公告,如果招标公告明确允许联合体投标,则可以与其他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某一标段投标,若公告中不允许则无法参与。

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