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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44:21
被害人被几个人殴打长达3个多小时,法医已经鉴定轻伤,期间被告人还把被害人脱光拍裸照,还打电话叫被害人前男友来观看,被害人不知道检查院以什么罪名起诉的,但是法院传票上只有故意伤害,没有侮辱,这个问题要怎么办,?还有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怎么样可以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自行起诉侮辱罪里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向法院提起伤害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

----以受害人的身份向法院要求查看检察院的起诉书。

----如果没有起诉侮辱罪(如果受害人认为构成此罪的话),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如果得不到支持,再向检察院申请立案。

----据我分析,侵害人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期间与轻伤害罪发生竞合,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相应从重处罚),以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两罪并罚。

----另一罪名成立后,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赔偿。如果罪名未成立,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侮辱行为的赔偿责任。

不知是否是真实案件,还是仅是案例。

我现仅从案例的角度来看分析(因为如果是真实案件还需要分析具体的动机):

1. 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数罪并罚。

2. 理由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两个罪比“故意伤害(轻伤)”的处罚要重!

3. 况且,“非法拘禁罪”是可以吸收“故意伤害罪”的。我国《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凡刑事法律其他法条对故意伤害行为另有罪名规定的,依照各该条定罪处罚,而不另行定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4.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通常学理中认为“侮辱罪”应该具有“公然”的特性,而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不一定需要这个特性。更何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为“五年以下”,较其他罪要重!

5. 最后,就是“非法拘禁罪”并不能吸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可以数罪并罚。这样以达到严厉惩戒此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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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如果是真实案件,受害人如对检察机关的定罪有自己的意见,可以自己(或聘请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意见;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刑事审判的庭审;如最终对判决不满,可以提请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