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快半年了,开庭开了3次了,大虾们,我想问最长多长时间能判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7:39:22
我一亲人应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3月份逮捕,由于犯罪事实不明,证据不足,曾经开庭审理后补充侦查1个月,到现在已经开庭审理3次,历时3天半,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宣布择日宣判,但是当宣判日期到来的时候,马上又通知第三次开庭,像这种情况,检察院证据不足,难道要永远补下去?想问哈各位,补充证据依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的话,检察院撤述的机会大不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到最后的审理期限如果证据不足就要按无罪进行判决。

换句话说,公诉人去搜集证据的时间不计入审理的期限要求,审理一个案子一般是不超过半年的,但是搜集证据的时间不算入这半年的时间,如果公诉方最后实在没有证据,检察院会直接告诉法院撤诉或者由法院无罪宣判。

不过,在中国,打击行贿受贿的问题一般都是相当的受国家重视,估计那检察院一定不会罢手,肯定会继续搜集证据。

法官知道

补充侦查只能两次

等等吧.......会有结果的

反正有六个月的法定羁押,超出就是超期羁押了,可以提起法定诉讼!或者上访!

3月份逮捕,到现在半年左右,属正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