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保险是否是保险中的一个险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2:46:31
根据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不得承保。而死亡保险是一种以在一定期间内为死亡条件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觉得这个死亡保险的存在不是和我国法律相冲突?我实在不解,谢谢大家帮帮解释,为什么?

因为如果只是单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就可以承保的话,就会发生很多逆选择,也就是道德风险了。因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为条件的,就必须被保险人身故了受益人才能领取到保险金,就会很容易发生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行为来获取保险金的,也会发生被保险人对自己实施故意行为而来获得保险金的。而死亡保险指属于一种例外的,可能是被保险人从事某种高危工作或者感觉自己在某段时间内会有较大的死亡可能性,为控制风险而特意投保的,它保的只是某段特定时间内的风险。所以两者上有本质上区别。 还有一种是生存保险,就是在某段时间内依然健在的,才能获得保险金的,如果身故了就没有了。不过现在这两种险种都已经在市面上看不到了。现在的寿险基本上都是生死两全的了。

个人理解,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为什么保险人不承保呢?在寿险中的除外责任规定:1、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2、您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故意犯罪而导致的;
和我国法律相冲突?是指故意杀害吗?
死亡保险的给付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但死亡的原因可能是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