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店面转让费的问题!请法律人士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3:58:28
本人想在杭州接手个店面经营,但另人头疼的是涉及到高额转让费的问题,在网上也看了一些相关的讨论,但总是觉没说到点子上!从面上来看似乎是店面的装修及设备,成形的经营,一定的客户群等等因素的折价构成转让费.问题是店面是租用的,我认为要使"转让费"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因质是"租赁权"或是"续租权"能撑握在支付"转让费"的一方.不知对否?还有合同法上关于"租赁权"或"续租权"有何相关规定!请法律方面的高手给个答案!这里先谢过!
上文说的"'转让费'价值得以实现",其实就是在我不想续继经营下去想转让生意时,前面付出的转让费能否从下家收回来的问题!它的法律上的立足点在哪里!?

你所支付的转让费其实就是该店面的装修及设备的价值,与所谓“续租权”或“租赁权”无关。你接手店面后,需要与该店面的房东(房屋产权人)签署新的租赁协议。你与店面装修及设备的卖方是买卖关系,与房东是租赁关系。你在接手该店面后即取得该店面装修及设备的所有权,当你不想续继经营下去想转让生意时,前面付出的转让费当然可以从下家收回来,但价值是否与前面你付出的转让费相当,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如果是不想续继经营下去想转让店面,就是很简单的租赁或者转租赁关系了。
  但是,转让生意?是把原来的生意完全转给另一个人吗?不是很明白LZ的意思

  合同法 (参考下先)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形式要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租赁物的维修】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