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4:02:12
我们是破产企业职工,企业在1997年为我们交了失业保险保费,2004年企业破产。到现在我还没工作,但县政府和失业保险站说我们不是40-50人员,没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金。请问我们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吗?

失业人员应从被确定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及银行卡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超过90日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你的情况已经超过申请期限很久了,因此失业保险金无法享受。但是如果再就业后又出现再次失业的情况,你的缴费期限应该是重新计算的,之前没有申领保险费的期限可以与后面所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合并进行计算。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你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还是可以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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