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23:12:33
一个滥伐林木案件于2008年11月10在移送检察院后于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09年1月25送回检察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审理2009八月4判决期间分别于3月29日6月16日两次开庭并因补充侦查需要两次延期审理都由公安部门完成!!问这样出现三次补充侦查违法吗?案件审理期限有没超限期??

补充侦查在侦查阶段两次为限,在法庭审理阶段也是两次为限。本案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发生在侦查阶段,3月29日和6月16日的补充侦查都出现在法庭审理阶段,所以不违法。

但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协助。
因此,3月29日和6月16日的两次补充侦查都由公安部门完成是违法的。

在侦查阶段,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因此,2009年1月25日才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并可以延长1个半月。那么,到2009年2月25日是过了1个月,再加半个月(15日),刚好是3月19日。因此没有超限期。

在法庭审理阶段,如有补充侦查的情况,法院应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
公诉审限,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那么从2009年6月16日到8月4日,没有超限期。

这个……糊涂案啊。
审查起诉阶段期限最多(普通案件1个月)为1个半月,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按你的说法:1月25日+1个半月,3月10号之前就要移送法院起诉了(你所说的立案审理是移送起诉吧,如果是开庭审理那应该还是合法的),一般审查起诉1个半月要求案件比较复杂的。
还有就是一审期限最多1个半月,重大复杂省级高院批准可再加1个月,改变管辖或补充侦查重新计算,滥伐林木最高刑3~7年,个人认为没有达到惊动高院的程度,一审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检察院自侦,但可要求公安协助。
刑事诉讼补充侦查最多两次,这是明文规定的。
我觉得这明显是法院在故意拖延期限,或许是合法的,但明显不合理,气不过就找上级法院理论吧,否则就只能忍着了。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是被关押状态,还涉及到判决刑期折抵问题,问题蛮复杂的,找个律师坐下来好好谈谈吧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