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员卖了法院查封物品买卖是否无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3:41:32
我叫史明军,慈利东岳观镇。

永定区法院受理了史明军诉张家界宏进开发公司借贷一案。该案受理后·贵院对被告所有的文物及工艺品进行查封和扣押。

2006年贵院作出《2006》张定法民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06年8月15日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被告在收到执行通知后,戴春红与段经理利用其保管之便,将值钱文物35件卖给绣华山庄,所得赃款15万元。李宏进另外还转移了一些物品.

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的裁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免受侵害和不受损失而做出的司法裁判手段。作为被告和保管人应依法承担责任。但保管员无视法律规定,利用自身的便利私自转移和变卖查封物品,其行为是 对法律的挑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当时法院查封时没有贴封条,法院是否有责任。但物品实际价格在30多万元左右以13.5万元超低价非法变卖。买卖是否无效???

保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你可以去公安局或检察院要求立案侦察.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保管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物品的,收买人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物权,因为收买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你有权向法院起诉收买人,要求返还你的财产.你的权利是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随时起诉.收买人支付13.5万作为,保管员的债务,可以向保管人要求返还.

出卖公共财务

无效 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