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求助?懂劳动法的进来看看给点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0:17:15
我女友在成都市一家人人乐上班!做促销员!但是她不是人人乐的员工!她又超市的产品供应商聘请的促销员!正常的工作时间是12:00-21:00
超市本月17日要进行全面盘点!然后规定所有的超市工作人员,包括像我女友一样的第三方商品供应商促销员!都得从明天开始早上9:30-21:30工作!每天工作12个小时!这样做有哪些地方不合理!我可以采取什么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有投诉电话么!
她的劳动合同是和商品供应商签的,里面规定了工作时间和加班制度!
这次加班公司里好像是会付加班工资!但是可不可以不用加班呢,也就是当事人根本不愿意加班!怎么处理呢

因为你女友是与供应商签的劳动合同,所以可以按劳动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义务。

  如果你的供应商要求你女友按超市管理处的工作时间加班,而且你女友本身不愿意,可以对其否决,
  但前提是你女友应该意识到:
  他不会直接解聘你女友,因为这样做他要赔上违约金,所以他有可能将来会在工作上找你女友的茬儿,那时候日子也不会好过。

  相关条款: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法律规定员工加班每天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小时,每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公司的规定明显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你首先可以主张加班费,对于这种严重超时的行为,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3、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是有投诉电话的,但打电话投诉的效果不如上门直接投诉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