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出租房屋引起的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后没当场宣判,多长时间内应该宣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0:10:22
2009年1月9日上诉北京昌平回龙观法庭,
4月8日收到开放时间开庭通知。
5月第一次开庭,法官迟到,经过简单又不耐心的调解后,调解失败,法官以我对上诉书内容进行了微改需要给被告答辩准备期为由,宣布改日再开庭,时间定到了两个月后7月28日。
7月28日,又经过简单调解和申辩,没有进行辩论,没宣判,就结束了,告诉我们回来等电话。问他是等宣判结果还是等再开庭时间,回答是“回去等电话”。
现在已经是9月了,又快过去两个月了,到底宣判有没有时间规定?

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超期啦,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