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中的法院审理对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9:36:05
99.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 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
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
D.留置盘问48小时
答案:A
解析: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故选 A.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②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③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④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⑤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不选B、C、D项。
为什么不选BCD。解析看不懂。谢谢

BCD都是刑事侦查手段,适用《刑事诉讼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的解析我认为已经很清楚 除了A项是根据治安处罚法进行的行政处罚外 其余三项均为刑事侦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不属于行政行为 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该措施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失 受害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这属于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 而不是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