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质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2:33:09
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始终拒不出庭,知事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而又恰好被告方的这些证据正式定案判决的依据,那么此种情形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参加听证视为放弃质证权,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效力。由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听证尚处于“试行”阶段,有的当事人(主要是赔偿义务机关)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参加听证,而由于其不参加听证,就无法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又不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对此情形,赔偿委员会也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这种情况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司法的空白,有的法官遇此情况就不再听证了。其实,对此情形可以按照证据规则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听证参加入放弃质证权的除外。”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之后加上一个“听证参加人放弃质证权的除外”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目前法律阙如的情况下赔偿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参加听证,用证据规则对不参加听证的当事人予以制约不失为以柔克刚的有效措施。一方面,当事人不参加听证就意味着其不举证,不举证就谈不到质证,不经质证的证据也就不可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一方面,其不参加听证意味着放弃对其他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质证权,赔偿委员会可以免去质证程序,直接依法认证即可,对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效力并不因其不参加听证而受到影响.

当事人不参加听证视为放弃质证权,不影响其他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效力。由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听证尚处于“试行”阶段,有的当事人(主要是赔偿义务机关)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参加听证,而由于其不参加听证,就无法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又不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对此情形,赔偿委员会也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这种情况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司法的空白,有的法官遇此情况就不再听证了。其实,对此情形可以按照证据规则处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听证参加入放弃质证权的除外。”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之后加上一个“听证参加人放弃质证权的除外”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目前法律阙如的情况下赔偿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参加听证,用证据规则对不参加听证的当事人予以制约不失为以柔克刚的有效措施。一方面,当事人不参加听证就意味着其不举证,不举证就谈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