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提出终止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如何要求用工单位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7:26:49
1、我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没注明期限。
2、用工单位提出终止、执行《劳务派遣合同》。
3、派遣人员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
4、用工单位与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5、用工单位让曾属于我公司的派遣人员和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
6、我公司是否拥有人力资源处置权。

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所以才会问这些问题。这都属于经纪合同范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原来的合同就不规范,怪谁呢?

1.合同没有注明期限,说白点就是这份合同是不定期,现在他想终止,是合法的。因为合同没有注明终止时间。是得不到任何补偿。。
2。终止了,就跟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3.派遣人员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那就是派遣人员有权续约或不续约。。
4用工单位与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是合理由,合法的。
5没有,因为派遣人员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