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劳动纠纷 我该怎么办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1:34:09
我的专业是计算机,自2009年3月20日以来,(3月20日至5月20日 是试用期 工资为1200元 5月20日之后 工资是1700元)一直在一家药房工作,职位为老板的助理,主要负责药房的广告设计和宣传企划。
自进入到药房工作以来,药房的老板并没有给员工交保险,并且签写的劳动合同也不是正规的劳动合同,(我手上也有一份 签订日期也是3月20日)而是老板自己编写的合同。
自从9月4日,老板突然让我去抓中草药,但被我拒绝了,老板即刻让我回家反思三天。
三天过后,也就是9月7日,我跟老板进行了一次谈话,期间老板说我不听从领导的安排,提出了让我做兼职工作,我拒绝了他,言语中流露出了辞职的意向,老板也不让,坚决不同意我辞职。(说白了,就是卸磨杀驴,因为现在的工作量没有以前的多了,所以老板觉得心里不平衡了,但是还不能没有我)
又说:做全职也可以,但是还要签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还没有形成书面文字,但是从老板的言语透露出来的信息当中,可以知道大概是一些:一切听从他的安排,不得有异议等,类似于这样的霸王条款。
我暂时没答应,说考虑一下。

若我提出劳动仲裁,有哪些法律条文支持?应用什么理由?
希望有关人士能够提供一个比较全面稳妥的流程方案,告诉我,我应该怎么具体的执行操作! 若回答的好 还会追加100分!
依据哪些法律条文 来提出适合自己的要求? 说白了就是:我根据XXX相关条例,提出XXX赔偿

你提出劳动仲裁吧,向当地的社会与劳动仲裁保障中心提起,需要递交申请书一份,相关证据复印件若干,受理后,你去参加就行了。目前依你说的案情来说,你可以适用的法律可以为: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交保险就是违法,你可以依此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对分不敢兴趣。对整个事件还是饶有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