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运发票,发货人与收货人能否开同一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5:49:21
客户要求开发票,但发货与收获为同一人,这样就与实际业务不一致,有没有实际的法律条款可以约束?

例如:A客户从我们的天津公司发货到我们的上海公司,A客户要求我们给他们开的发票的起止地都为天津,这样就与实际业务不符。税务的法律法规上,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可以约束?
我们公司是货运公司,就是货运发票上的承运人。

另外,开具的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是用于财务报销,而是用于联运抵扣的!

你有点概念混淆了吧?
货票和发票是两回事。
货票是运输单位自己用的。
发票是证明企业收入纳税的依据。
举个例子A--B300公里收取500元
A--A ?公里收 ? 元
要不就是我没明白
买的货物开的发票与运输没关系。

这样肯定不行 自己给自己发货 说不过去 再有 你销售合同上都有 运费谁负担 每吨多少钱 不能离谱 除非有一种情况 上海的公司要把货卖给天津的一家公司 直接把货运到天津 但客户名称不能是同一人

发货人与收货人可以开同一人

这样开发票当然不行. 如果是同一公司不同的分公司这样还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