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换工作地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获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9:54:08
最近公司某些部门需要搬到本市的其他区去,虽然不是外省市,但对于我来说原先一个小时的上下班要变成来回六个小时的上下班,明显无法去新地方上班,可我看了下合同,上面写着工作地点:上海。这样就应该不算变更工作地点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没有经济补偿了吗?
希望知道的朋友指点一下,谢谢!

没有补偿,如果公司辞退你可以要求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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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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