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个法律问题,请大家帮帮忙~!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1:26:32
我一个朋友在2001年的时候和他一个同事合伙办了一个厂,当时他投资了20多万,就相当于是入了股份,在2003年和2006年的时候一共拿到了10万左右的分红,另外厂里他每个月也会给他一定的工资,就在今年,因为和合伙人发生了不愉快,现在不想再继续干下去了,所以想把当初的入股钱拿回来,可是对方说已经有了10万的分红,所以只答应再还剩下的10万,而我朋友觉得那个已经给的是分红的钱,就相当于银行的利息一样,是和本金无关的,他希望能拿回当初的20万,不知道有没有法律依据或保障呢?如果拿不了20万最多能拿回多少啊?

希望了解的朋友帮忙告诉我一声,我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那如果对方说这个钱是借贷关系怎么办啊?需要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属于合伙?如果是借贷关系,那已经给我朋友的那10万元分红是属于什么呢?(PS:10万元收条上写的是分红)

合伙的性质: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经营。

如果能证明当初确实存在合伙关系,则你朋友的行为属于退伙,应该对合伙的工厂进行清算,查看资产和负债,如有盈余,则你朋友可按当初的投资比例拿回资产,如有负债,则你朋友还得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你所问的20万肯定是可以请求要回来的,但是并不是存款和利息的问题,是股份和投资的问题

首先要看你朋友的这个厂是不是合伙企业,如果是的话,法律规定:
退伙结算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工商上是怎么登记的?

有没有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