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取消教师的聘用资格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0:06:10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我想问一下在这里是否属于“人事处理决定”
还有,如果能回答的话请稍微说得详细点,先谢谢大家了

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学校的聘用一般是教师与学校签聘用合同,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只要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你的这种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你所说的行政复议法第八条,是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里面规定的人事处理决定,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内部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和你的这个有关资格的决定没有关系。如某行政机关对内部一个工作人员作出了停职的处分,这个人是不可以行政复议的,只能申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是诉讼范围,但好像应该不算复议范围吧。
应该去申诉。

当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前提是理站在你这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