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4:38:01
一个中国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 CIF纽约 承运人是A公司 提单上注明适用海牙规则
运输途中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 部分货物毁损 该船到邻近的港口修理并装卸货物
继续航行后 船舱因雷击起火 烧毁了部分货物
到达目的港后 美国公司提取货物时检验发现仅存的完好到港货物中部分家具规格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不符
依海牙规则正确的是?

答案给的是1.与合同不符的部分家具应向承运人A提出索赔 2.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货损不可以向承运人A公司索赔

为什么啊??我百思不得其解啊。。。拜托各路大侠们给指个明路吧~~~~~~~~
拜谢~~~~~~~~~~~

因为无船承运人,是没有船的承运人所以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船舶碰撞是由船务公司造成的,所以由船舶公司陪,这里涉及到一个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那么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呢,有可能是在装货的时候装错了,所以和运输没有关系,要承运人A赔啦!在免责条款中,航行过失、管船过夫、船上火灾、海上救助等条款,也是针对远洋公共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由于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就不可能进行上述活动。
实际上,在运输契约的权利义务条款方面,无船承运人起的只是“二传手”的作用。因此,无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以远洋公共承运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即远洋公共承运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行为是否免责,决定无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运输责任或免责。综上所述,当无船承运人介入运输,承担承运人职责的时候,无船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不完全过失责任,但是此时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是以实际承运人的行为作为基础的。
还有不懂的再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