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后半句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7:20:06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请教: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指的是什么?
谢谢!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生成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是,这类人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必须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改编、翻译、注释等必须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擅自改变、翻译、注释他人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以改编为例,甲欲将乙撰写的小说改变成剧本,那么必须经得乙的同意,否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中的改编权。而一旦得到乙的许可,甲改编后形成的新作品——剧本,其著作权归甲所有。如果某制片人丙欲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那么要经得甲的同意,并且还需要经得原始作者乙同意。

举例说明:您编写一本《日本小说选集》收入了川端康成、山岛由纪夫的作品,您享有该《选集》的著作权。但是您不可以篡改他们的作品,必须保证作品完整。

您必须保证您形成的著作权不得以侵犯他人著作的署名、修改、作品完整等权利为基础。

比如说,有一本小说,你将它改编为剧本,改编的剧本不得侵犯小说作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