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土地管理条例是不是有一些地方不是太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2:51:15
我是一农民对一些法律法规不是太了解,我家在山东省邹平县码头镇王庄村,我的孩子现在都五岁了,为什么还分不到土地,有的农户两口人耕种七口人的地,其中的两位老人在一年内相继去世,两位女儿都出家。一个儿子在外大学毕业已有工作。像这样的家庭为什么还不到地?难道要让他们一家子都消失了后才收回土地不成么?找到村委会村委会又推到镇政府,镇政府又以种种理由来趟塞过去,一年一年光叫人等。难道他们拿了人民的俸禄就是用这样的消极的态度来为人民服务的吗?为了土地一事我们村都大动干戈了好多次。难道还要扥到事情进一步扩大后才会有人管吗?要是出了人命镇上是不是要负很大的责任?
说明一点,是不是嫁出去的女儿户口迁出去以后,婆家和娘家都有地。我上面说的哪一户人家就是女儿的户口迁出去后,娘家与婆家都有地。

这个问题倒还真怪不着镇政府和村委会。正于你所说,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确实是这么规定的,里面确实存在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现象,虽然这有一点不合理,但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基层政府和组织也没什么办法,村里要收回一户的土地,那还确实要等一家子消失后才能去收,不然的话,人家因减少人口而收他的土地还真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我国农村的土地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存在你说的情况。往往是村里的地都分了下去,新生儿都分不到地,只是记账,没有什么好办法。

村委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