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已收房,但仍未办理产权证,还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8:05:04
本来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延期半年多了,先与开发商讨要了违约金4000元,签订协议不再因违约金问题争议。为了结婚就与开发商交涉提前接收了房屋。按当时所下的实测面积是72.86,就按此面积进行了结算。
入住半年了,小区绿化没有、道路没有、物业更是形同虚设。房屋的所有窗户质量问题严重下雨进雨刮风进沙子,客厅的窗户更是随风摇摆甚是吓人。
本以为等待他们正是交付使用后会给予维修,谁知道再通知缴纳供暖费时,要求补足房款,又重新出具了一份房产实测的单据。并声称不补交房费便不能缴纳供热费。
两个单据都是房产实测的。经咨询确实是房产实测错误造成的。
本就憋气窝火的房子,现在还要再补交房款。心里当然难受。
可已经接房了,而且违约金也在当时与开发商商议好不再提及。我还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吗?怎么维护?

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国家要求的范本合同。我是一次性支付全款。房屋要求是经综合验收合格。实际情况是这个房子至今仍未通过综合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也就是说,不动产(房产)物权登记才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只有办理了不动产(房产)物权登记,才算完成了不动产(房产)的交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迟延交房的违约条款的约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有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由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已收房,就不能再追究延期违约的问题了。
2.后期质量有问题,开发商在质保期内是要负责维修的,如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可以要求赔偿。不过,如果房屋要求是经综合验收合格,这个你签字就费点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