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原告代理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9:38:24
案情简介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2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卷,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4张体育彩卷,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卷,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4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卷中了15万元的大奖,其余3人的彩卷均未中将。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卷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4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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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等三人的委托并由我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林某侵犯了王某三人对于所获奖金的所有权。
  第一、王某等与林某四人共同购买了四张体育彩票。2002年国庆节王某、林某、李某和秦某四人一同外出旅游,结束时仅剩8元钱,因为不值得分,所以便买了体育彩票,在购买时虽然感觉中奖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仍然期望能够中将。当时尽管将彩票分给了四个人,但是并没有说好四张彩票的某一张归某个人所有,或者也可以说谁的彩票中奖属于谁。也就是说林某所持彩票所中的奖究竟是谁的钱所中的奖都没有办法说清。
  第二、林某所持的彩票中的奖属于四人共同所有。既然林某所持的彩票是私人所有的8元钱的四分之一2元所购买的,而这两元又是属于谁是说不清楚的,且在购买彩票时并没有约定好谁手里的彩票中了奖就归谁所有,所以只能推定所中的奖属于四人共同所有,不能只属于林某一人独有。
  第三、林某全部占有应当属于四人的奖金的行为不合法,对其他人的奖金所有权构成侵权。林某所持的彩票所中的奖应当属于四人共同所有,林某只应占有属于他一个人所有的那部分奖金,而不能占有属于王某、李某和秦某所有的那一部分奖金。他的占有因为缺乏法律根据而不合法,故构成对别人权利的侵害。
  二、王某、李某和秦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林某单独占有奖金的做法属于不当得利的侵权行为,所以他应当停止侵权,并向王某、李某和秦某三人返还应当属于他们三人的奖金。王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因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林某独占属于四个人所有的奖金不合法,属于不当得利,构成对王某三人的奖金所有权的侵犯,故王某等三人有权依法要求返还属于他们各自所有的奖金,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从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9.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