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所谓的“安全”指的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3:21:28
业主的交通工具比如电车(所有的锁都锁牢)白天在小区内丢失,物业有责任陪偿吗?还有我的房已经装修好,但是还没有住进去,经过几天的连阴雨,发现飘窗上面漏水,夏天暴雨不漏,我找到开发商,他们说我的房已经装修好,不属于他们管,让我找物业公司,而物业说是房子的质量问题,让我找开发商,就这样两家象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我该怎么办?请各位给出出主意,谢谢!

第一,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及责任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了安全保障这一服务项目,而物业管理企业也谨慎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采取了出入登记、安全巡逻等措施),无失职行为,则无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要想让物业赔偿,必须举证物业有失职行为。
第二,楼主的飘窗是否在质保期间内?漏水的原因能否确认是谁的责任?是否是由于自己装修造成?如果在质保期的话,并且不是自己装修造成的,而是房子本身问题的话,是找开发商,否则要找物业公司,可以申请维修资金,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