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东台人我要起诉离婚人在外地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58:33
我们夫妻感情不合,我曾经去法院2次跟他离婚,后来由于儿子.家人的说法下再一次给了他机会,我们在又在一起不到一年,我现在实在是无法跟他过下去了.想跟他离婚,但是他不同意,

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都第三次了,法院一般会马上判离的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是不能自动解除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发现双方确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妥善处理的,发给离婚证。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一、重婚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提交结婚证和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