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营利目的在网络上传播国外电影电视剧作品,到底犯法否?犯了哪个法,请给出具体的法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3:49:27
另外,在发布影视剧的时候,标明一些免责条款有用吗(估计没用,但是请给点法理分析)以及什么24小时删除的警示有用吗
看到纽约时报网络版以及国内的一些媒体的这方面报道以后的疑问~~
谢谢楼下的解答,不过我想我说的很清楚了,是非营利目的,显然不适用2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们国家现行刑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似乎只认为以非营利目的,传播黄色反动的东西为犯罪

这种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赔偿损失,但是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免责条款无效,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7日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