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劳动合同与非正式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1:27:49
我现在在一家工厂上班,自2008.01.28进厂后,从未签过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曾经签过一次公司自订的合同(该合同只有一份),请问,那个非正式的劳动合同有效吗?还有,我要怎么做,能因此而索赔吗?知道的说一下!谢谢!
该合同的确是我进厂一个月后才签的,那么索赔的也可以是从入厂日期至现在的两倍赔偿吗?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的那份公司提供的合同也是劳动合同,仅仅签订的做法不够严谨,但不构成对它劳动合同这个实质的反对。

2、如果你签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在你用工起一个月之后签订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每个月双倍的工资。

3、虽然现在公司的做法是不违法的,但是这种公司一旦侵害了你的利益,你们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是对你十分不利的,因为劳动合同不在你的手中,单位很容易湮灭证据。届时,你必须从新举证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我建议你可以在劳动间隙,看看是否有机会接触到这份合同,进行复印留存。或者可以要求单位跟你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一式两份,你掌握一份。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途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没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
2、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