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寻衅滋事立案是否合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8:38:12
朋友和女友一起吃晚饭,女友一人先下楼,在电梯里遇到几个喝醉酒的陌生人(甲,乙,兵,丁)对其动手动脚,女友骂了其中甲,随后遭到其殴打(酒店监控记录这一切),到了酒店楼下女友告诉朋友,朋友上前询问也遭到围攻,幸好保安制止没有发生更大冲突.第3天朋友洗车时候遇见了甲也在洗车,朋友打电话叫来3个朋友,3个朋友将甲和甲一个朋友砍伤.事后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立案,朋友家人觉得应以故意伤害立案,而且甲也应该有责任,请问各位专家如果公安局立案不妥,应该向那里主张,甲是否应追究其责任(不知道什么责任是否寻衅滋事)?

应以故意伤害立案。甲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到当地检察院投诉,具体可找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或者侦查监督部门,检察院依法查实后,可以要求共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必须答复,如果检察院觉得答复不妥,可以向公安发出要求立案通知书,公安必须执行。

故意伤害应该判的比滋事还要重.

以寻衅滋事罪很不错了,如果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你朋友是主犯,判的要重得多。如果觉得罪名不妥,应当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甲的责任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过依我看甲等一行人的行为应该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围内处罚。